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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2年)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 (地址:中山东二路9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地址:中山东二路9号)查阅。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http://www.shmec.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 中山东二路9号),开放时间:工作日的9:0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63336633×1505、63336633×1515。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时间: 工作日的9:0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23116650;传真号码:23116617;通信地址:大沽路100号3216室;邮政编码:200003;电子邮箱地址:sjw@shmec.gov.cn
  ●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地址:中山东二路9号),受理时间:工作日的9:0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63336633×1505、63336633×1515;传真号码:63335179。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shmec.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当面受理点,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如下:

费用项目

费用分项

收费标准

单位

备注

信息介质
及制作费

复印费
(含纸张)

黑白 A4 纸: 0.20

元 / 张

 

1 .信息检索工作包
括政府信息搜索、审
查、编辑等

2 .主动公开的政府
信息,不收取信息检
索费,应申请人要求
所发生的复制、邮寄
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
收费标准执行。

3 .政府机关依申
请通过传真、电子邮
件等形式提供政府信
息的,不收取任何费
用.

黑白 A3 纸: 0.40

彩色 A4 纸: 1.00

彩色 A3 纸: 2.00

打印费
(含纸张)

黑白 A4 纸: 0.50

元 / 张

彩色 A4 纸: 0.60

光盘费

2.00

元 / 张

磁盘费

3.00

元 / 片

信息检索费

信息检索费

5.00

元 / 件

信息传递费

材料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元 / 份

材料快递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元 / 份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23116807,电子邮箱:jcs@shmec.gov.cnjcs@shec.edu.cn
  地址: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监察室
  邮编:20000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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